当前位置:首页/公告公示

市国动办关于委托市人防指挥所管理处行使行政检查执法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国动关于委托市人防指挥所

管理处行使行政检查执法权的公告

 

为规范人民防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人防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锡委编办发〔2024135号)的规定,市国动办决定委托市人防指挥所管理处代为行使行政检查执法权。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权限范围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市级人防行政执法领域内,开展行政检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65号)《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方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承担复议被申请人的责任、行政诉讼的被告责任,承担违法行使行政行为和行使处罚权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三)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和业务学习;

(四)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制止和纠正受托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托方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处罚恰当。

四、委托期限

2025610日至202669日止。

五、其他事项

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向社会公布。

有效期内,委托事项、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期内,如受托方严重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611日  

附件:委托事项清单.pdf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版权所有 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主办

苏ICP备09024546号  公安备案号:32021102000707  网站标识码:3202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