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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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4006534/2025-00001
- 发文日期
- 2025-01-03
- 公开日期
- 2025-01-03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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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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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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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其他,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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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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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https://gdb.wuxi.gov.cn/doc/2025/02/18/4501419.shtml
省国动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的通知
苏国动办规〔2024〕2号
各设区市国动办,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住建局,机关各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办以现有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为基础,对《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形成了《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现予以印发,请作为行政执法指导性规范在行政处罚中予以应用。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通知》(苏防〔2021〕7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江苏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
序 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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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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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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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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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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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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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未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0平方米以下,且不超过批建面积的10%,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及时改正或按照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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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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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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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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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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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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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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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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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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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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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500平方米以下,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的 |
裁量幅度 |
不予处罚 |
侵占人防工程500平方米以下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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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防工程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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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防工程1000平方米以上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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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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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人民防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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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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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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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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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按照要求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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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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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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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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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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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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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施工单位未开始施工的 |
裁量幅度 |
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施工单位开始施工,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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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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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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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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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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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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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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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在非主体、非关键部分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在主体或关键部分的 |
对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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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体和关键部分或造成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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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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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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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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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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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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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1)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 (2)仅非主体、非关键部分不合格且按照要求改正的 (3)按照要求改正后重新验收合格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2.5%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1)按照要求重新竣工验收但验收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2)主体或关键部分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3)按照要求改正后重新验收仍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的 |
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3%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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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3.5%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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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4%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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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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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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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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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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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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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指定的产品在非主体、非关键部分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指定的产品在主体、关键部分但尚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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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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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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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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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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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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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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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造成质量缺陷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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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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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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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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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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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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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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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工程形象进度未过半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罚款 |
工程形象进度已过半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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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完工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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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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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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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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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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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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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建设单位 |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造成安全隐患的 |
对单位: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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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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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者 |
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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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隐患的 |
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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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安全事故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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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3202800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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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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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报废、改造,应当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拒不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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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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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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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擅自拆除单个人防工程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或拒不补偿的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拆除单个人防工程面积3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或拒不补偿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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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单个人防工程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或拒不补偿的 擅自拆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拒不补建或拒不补偿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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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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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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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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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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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
情形描述 |
比合理工期少10%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比合理工期少10%以上20%以下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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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合理工期少20%以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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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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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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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通信、广播电视、无线电等管理部门和电力、通信企业应当在网络、频率、供电等方面提供优先保障,确保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信号传递发放顺畅稳定。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搬迁或者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按照城市通信警报规划和战备要求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延误传递防空警报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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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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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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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初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不予处罚 |
非初次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能主动改正并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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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能主动改正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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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上述违法行为,经人防部门责令整改后仍然拒不改正的 (2)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人防通信长时间中断或通讯、警报设施严重损害的 (3)有上述违法行为,干扰、延误警报传递或导致警报无法发送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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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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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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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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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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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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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尚未使用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投入使用,经检验合格的 |
对单位: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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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 |
对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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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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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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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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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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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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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15天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1个月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 |
对单位: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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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以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或者因迟延履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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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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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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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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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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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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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人防工程质量) |
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对单位: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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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事故的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对单位:70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5%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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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对单位:8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5%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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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未造成质量缺陷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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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缺陷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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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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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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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1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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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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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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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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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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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低于成本10%以下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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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10%以上20%以下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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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成本20%以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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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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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将人民防空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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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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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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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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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承包或受委托单位低于规定资质等级的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未按照要求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6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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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或受委托单位无资质的 |
按照要求改正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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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改正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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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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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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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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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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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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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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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未获得工程任务的 |
裁量幅度 |
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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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到工程任务的并且已经开始施工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2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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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工程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8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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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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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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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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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九条第一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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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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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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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施工单位未开始施工的 |
裁量幅度 |
处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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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开始施工,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15万以上25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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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 |
处25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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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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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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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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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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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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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未造成设计缺陷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造成设计缺陷但未造成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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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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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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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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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承担人民防空工程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与该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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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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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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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人民防空工程参建单位初次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裁量幅度 |
不予处罚 |
(1)工程防护标准或质量不达标,经整改后能够达到防护和建设标准的 (2)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1樘防护设备未按照生产图纸、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生产,或出现制作工艺不符合图纸要求问题(常见的有:门扇门框规格尺寸、型材厚度、焊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 (3)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后,安装质量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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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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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4)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1樘防护设备与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冲突,导致平时或战时功能不满足规范指标要求(如:梁、柱、墙体等影响门扇启闭,门扇与门扇冲突等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1)工程防护标准或质量不达标,经整改后建设质量能够达标但防护等级降低的 (2)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2樘以上3樘以下防护设备未按照生产图纸、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生产,或出现制作工艺不符合图纸要求问题(常见的有:门扇门框规格尺寸、型材厚度、焊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 (3)一个防护单位内出现3樘以上5樘以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后,安装质量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 (4)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2樘以上3樘以下防护设备与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冲突,导致平时或战时功能不满足规范指标(如:梁、柱、墙体等影响门扇启闭,门扇与门扇冲突等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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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防护标准或质量不达标,经整改无法达到人防工程标准的 (2)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上防护设备未按照生产图纸、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生产,或出现制作工艺不符合图纸要求问题(常见的有:门扇门框规格尺寸、型材厚度、焊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 (3)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5樘以上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后,安装质量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 (4)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上防护设备与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冲突,导致平时或战时功能不满足规范指标(如:梁、柱、墙体等影响门扇启闭,门扇与门扇冲突等问题),整改后仍不合格 (5)防护、防化设备不使用定点厂家产品,整改后仍不合格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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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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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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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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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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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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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未投入使用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8%以下罚款 |
已经投入使用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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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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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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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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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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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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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已办理部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少于一个月的 |
裁量幅度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未办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少于一个月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5%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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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部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1.8%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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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前期手续,开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8%以上2%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9%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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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提前开工,造成事故的 |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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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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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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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第三款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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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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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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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转让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他人的,但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裁量幅度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25%以上30%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转让给其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他人的,但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30%以上40%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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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40%以上50%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 对单位责任人员: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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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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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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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一)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二)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五)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六)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七)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穿墙打孔等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八)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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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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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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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改正违法行为,未对工程的防护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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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非初次违法但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查处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的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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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未造成人防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损害的 (2)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轻微的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4)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5)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1—2处的 (6)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的 (7)在人防工程墙体开孔面积累计0.1平方米以下的 (8)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2处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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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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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1)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造成人防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轻微损害,经修复不影响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和质量的 (2)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严重的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造成人防工程内部内部积水防护设施设备出现锈蚀损害现象的 (4)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对人防工程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的 (5)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3-4处的 (6)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造成人防工程(含附属设施)损毁较重的 (7)在人防工程墙体开孔面积累计0.1平方米以上0.3平方米以下的 (8)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2-4处的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1)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造成人防工程(含附属设备设施)严重损害,不能修复或修复后防护标准和质量降低的 (2)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造成人防工程无法使用的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造成人防工程内部长期积水,内部防护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 (4)向人防通信、指挥、重要公共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5)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其安全的范围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对人防工程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 (6)擅自将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5处及以上的 (7)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伪装、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进排风竖井、进排水管道,造成人防工程(含附属设施)损毁严重 (8)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风、配电等设备用房4处以上的 (9)有上述违法行为,经人防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10)实施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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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2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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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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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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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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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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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造成损害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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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挠安装警报设备、警报设施,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2)战时或应急状态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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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3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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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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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第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防主管部门在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当影响防护效能的,应当责令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限期修复,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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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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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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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人防工程出现2处以下的渗漏水现象,防护设施设备出现局部锈蚀损害,初次违法且责令限期修复后及时修复后不影响防护效能的 |
裁量幅度 |
不予处罚 |
(1)人防工程出现2处以下的渗漏水现象 (2)防护设施设备出现局部锈蚀损害,经修理仍能使用的 (3)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下防护设备(包括门类、超压排气活门、悬板活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复位。出现门扇下垂变形,密封胶条老化、脱落、缺失,防爆地漏堵塞锈蚀等情况无法使用 (4)防护设备出现未定期加注黄油、润滑油的问题 (5)一个防护单元内有3樘以下防护设备出现预制件缺失或零部件缺失等问题 (6)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下防护设备活门槛安装孔堵塞、门扇缺固定和支撑等问题 |
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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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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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1)人防工程出现2处以上5处以下的渗漏水现象 (2)防护设施设备出现大面积的锈蚀损害,个别设施设备已无法使用 (3)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上5樘以下防护设备(包括门类、超压排气活门、悬板活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复位 (4)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上5樘以下防护设备预制件缺失或零部件缺失等问题 (5)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3樘以上5樘以下防护设备活门槛安装孔堵塞、门扇缺固定和支撑等问题 |
裁量幅度 |
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1)人防工程出现5处以上渗漏水现象 (2)防护设施设备损害严重、出现丢失现象 (3)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5樘以上防护设备(包括门类、超压排气活门、悬板活门)无法正常启闭或复位 (4)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5樘以上防护设备预制件缺失或零部件缺失等问题 (5)一个防护单元内出现5樘以上防护设备活门槛安装孔堵塞、门扇缺固定和支撑等问题 (6)战时风机损坏 (7)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
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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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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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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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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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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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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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涉及人防车位10个以下、按期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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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 |
当事人配合,涉及人防车位在10个以下的,未能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裁量幅度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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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配合,涉及人防车位超过10个的,未能在限期内改正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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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配合,涉及人防车位在10个以下的,未实质性采取改正措施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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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配合,涉及人防车位在10个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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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5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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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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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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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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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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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工程形象进度未过半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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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形象进度已过半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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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完工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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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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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5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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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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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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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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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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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未实施,或者未造成质量隐患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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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质量隐患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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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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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号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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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3202800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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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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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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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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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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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施工单位尚未使用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7%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已使用但可按要求改正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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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经完工或者无法改正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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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0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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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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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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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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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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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停止施工,且施工图经审查合格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未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图经审查不合格的 |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7%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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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一般或较大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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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
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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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1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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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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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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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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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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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超越一个资质等级的 |
裁量幅度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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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超越两个以上资质等级,或者超越序列的 |
裁量幅度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2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或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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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或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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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1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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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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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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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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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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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裁量幅度 |
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 |
将主体或者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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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罚款 |
序 号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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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1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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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未达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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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性能完好,金属构件无锈蚀和损坏; (三)工程口部畅通,防汛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四)工程的消防设施,风、水、电、信息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 (六)工程内无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 (七)工程平战转换所需设备设施按照规定存储; (八)相关标识标注完整、整洁;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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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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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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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人防工程出现2处以下的渗漏水现象,初次违法且责令限期修复后及时修复后不影响防护效能的 |
裁量幅度 |
不予处罚 |
(1)工程内部不整洁 (2)相关标识标注不完整、不整洁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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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构件出现局部锈蚀损坏 (2)地面附属设施不完好 (3)工程内部出现2处以下渗漏水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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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构件出现大面积锈蚀损坏 (2)工程口部不畅通,防汛设施不完好 (3)工程内部出现2处以上5处以下渗漏水 (4)工程内有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 (5)工程平战转换所需设备设施未按照规定存储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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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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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1)工程结构不完好 (2)人防专用设备设施性能不完好 (3)金属构件损害严重,出现丢失现象 (4)工程的消防设施,风、水、电、信息等系统工作不正常 (5)工程内部出现5处以上渗漏水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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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1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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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损坏人防工程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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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 (一)损坏人防工程标识;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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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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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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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损坏人防工程设施类、设备类、提示性标识中的5个以下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1)损坏人防工程设施类、设备类、提示性标识5个以上 (2)损坏人防工程示意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等管理标识牌中的3个以下 (3)损坏人防工程所处区域外部导引类、口部导引类、内部导引类标识牌中的2个以下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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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坏人防工程示意图、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须知等管理标识牌中的3个以上 (2)损坏人防工程所处区域外部导引类、口部导引类、内部导引类标识牌中的2个以上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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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1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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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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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 (二)挪用或者损坏平战转换设备设施;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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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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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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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挪用或者损坏封堵板、活门槛等平战转换设备设施3件以下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挪用或者损坏封堵板、活门槛等平战转换设备设施3件以上5件以下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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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或者损坏封堵板、活门槛等平战转换设备设施5件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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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序 号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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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3202801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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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名称 |
对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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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下列行为: (三)安装充电设备设施破坏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 第三十条 对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或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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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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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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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描述 |
安装充电设备设施影响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1—2处 |
裁量幅度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安装充电设备设施影响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3—4处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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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充电设备设施影响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5处以上 |
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注:1.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事项,参照住建部门最新裁量基准执行,如涉及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依法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2.“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
3.“没收违法所得”不涉及自由裁量,具体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