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6 15:5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34/2023-00037
- 发文日期
- 2023-12-06
- 公开日期
- 2023-12-06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国防--国防动员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国防,政策,人防
- 文件链接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使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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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
(2)《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5号)、
(3)《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
(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二、制定的必要性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基本保障。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是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方便民众生活、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但也应看到,电动汽车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安装时也可能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人防工程是战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安装充电桩必须解决好消防、用电安全,确保防护功能。
近年来人民群众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需求激增,由于缺少政策文件,人防工程管理单位与安装人产生的矛盾较多,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的相关投诉也较多,对相关事项制定规范性的文件,明确技术要求已刻不容缓,是解决新能源汽车发展与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矛盾的需要,也是人防主管部门规范人防工程管理的需要。
- 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安装原则:贯彻“确保防护、安全可靠、统筹规划”原则,鼓励优先采用“统建统服”模式。针对人防工程租赁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的特点,鼓励建设运营企业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支持配合下,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二)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外,相关要求参照《无锡市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指南(试行)》(作为本次规范性文件附件同步出台,“指南”经省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列出了3类不能安装的情形。人防工程内已由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安装汽车充电设施且满足使用要求的,不再受理个人安装申请。
(三)各方职责:对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资产所属人(包括建设运营企业和个人)、充电设施及相关辅助工程施工单位分别明确了具体管理责任。其中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四)安装程序:与供电部门详细讨论,对建设运营企业安装和个人安装分别明确了具体安装流程,设计了申请、审核、验收的具体表式。
(五)建设经费:建设运行企业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经费由该企业负责;个人申请安装汽车充电设施的经费由申请人负责。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安装汽车充电设施需对消防、供电等共用设施改造的费用、消防检测评估费用可在人防工程车位租金中支出。
四、征求意见情况
本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在我办承担省办委托的《人防工程安装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研究》科研课题基础上开展,科研课题开展中广泛征求了省办和省内周边城市人防部门意见,专家和技术单位的意见。本次规范性文件起草中书面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包括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意见;通过征求意见会形式征求全市人防系统和物业公司代表意见;在我办公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收到各方反馈的意见后,我办研究认为应当采纳的有以下方面:
1、第四条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单位作出列举,以便普通民众获知哪些属于使用管理单位。
2、第十三条 管理人审核中应禁止安装的3类情形靠前表述,突出重要性,设置在第五条。
3、第十一条 建设运营企业安装汽车充电设施也应当邀请管理人参加竣工验收,向其备案。
4、第十二条 个人安装流程中需管理人验收通过后供电部门才予节电。
5、第十三条 管理人由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建议有简单易行的表单式审核。增加了附件5审核要点。
5、第十四条对建设运营企业收费应有约束。
6、附件4管理人验收证明对管理人要求过高,改成相关单位联合验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