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防工程出售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13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