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局关于执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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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534/2019-00005
- 生成日期
- 2019-01-15
- 公开日期
- 2019-01-16
- 文件编号
- 锡防发〔2019〕1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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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民防局关于执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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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局关于执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
锡防发〔2019〕1号
各市(县)区民防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苏防〔2018〕7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人防工程标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的可识别性和使用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2月1日起,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新办理人防行政许可的人防工程,其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质量验收均需符合该技术规定。
二、人防工程标识设计应作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之一。
人防工程管理标识、导引标识、设施标识、提示标识由施工图设计单位标明具体位置及数量。提供图纸包括:1、人防工程外部标识图,该图以人防工程总平面图为底图,内容包括外部导引标识、外部设施标识。其中外部设施标识按《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 执行;2、人防工程内部标识图,该图以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为底图,内容包括管理标识、口部导引标识、内部导引标识、内部设施标识、提示性标识。
人防工程管线标识要求,由施工图设计单位在风、水、电专业图纸的设计说明中予以明确。
人防工程内部防护防化设备标识由生产安装单位按《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省民防局关于统一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识设置的通知》(苏防〔2015〕28号执行,不再另行设计。
三、人防工程内部防护防化设备标识由生产安装单位负责;管线标识(风、水、电等)由各安装单位负责;其它标识由建设单位确定的标识制作单位实施。
四、人防审批单位应在人防工程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人防工程标识要求;人防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标识设计纳入审查内容;人防质量监督站应将标识制作安装质量纳入质监内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位应将标识完成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之一;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标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为便于对各类人防工程标识的设计、制作、安装,我局归类整理了《无锡市人防工程标识汇编》,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到位。
六、凡此通知下发前有关人防工程标识规定与此通知不相一致的,均以此通知为准。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规定>的通知》(苏防〔2018〕71号)在我局网站已进行信息公示,《无锡市人防工程标识汇编》另行公示。
无锡市民防局
201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