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体系和实际情况
发布时间:2015-09-1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1、《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义务体系(第21、22条)
(1)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修建
(2)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3)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2、目前人防工程建设构成的实际情况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2)政府及人防部门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3)少量的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