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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人防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办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促进无锡人防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综合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协调和保密审查工作,法规和宣传教育处负责政策把关,机关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除第七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并行:

(一)本办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公告栏、电子触屏等。

第三章 公开时限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综合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综合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本办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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